1.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:违规使用军队信息网络系统、国际互联网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过、记大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义务兵、军士给予降衔处分,军官给予降级、降衔(职)处分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六条: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(如非法VPN)进行国际联网。
第十四条: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、给予警告,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【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、工具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相关解释:提供(售卖、分享)给他人“翻墙”工具可能构成此罪。情节严重包括提供工具给2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包括提供工具给10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。